控申科工作流程
一、信访
信访由专人在控申举报接待室接待,涉检信访办理程序主要包括接待、登记、区分类别分流、答复等流程。
1、接待。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填写《来访登记表》,负责接待的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涉检信访案件制作接访笔录。
2、区分信访类别分流。不属本院管辖的,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规定到指定地点反映诉求;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按照分流原则和部门职能分工,交本院有关部门处理。
3、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等个人信息不清的除外。
二、刑事申诉
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主要经过受理、审查或复查、终结的工作流程。
1、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立案复查意见;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可以提出审查结案意见。对调卷审查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
2、刑事申诉审查和复查流程。
审查刑事申诉,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审查结束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
复查刑事申诉。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制作提请立案复查报告,原案承办人员和原复查申诉案件承办人员不再参与办理。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是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能够得出明确的复查结论。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后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应当将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及讨论记录附卷。
3、终结
审查结案的案件,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对调卷审查的,可以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
复查结案的案件,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原案当事人,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不论是否决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立案复查的人民检察院均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经复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三、国家赔偿
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指定两名检察人员办理,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主要经过受理、审理、终结的工作流程。
1、受理。由专人接受赔偿请求人申请及相关材料,填写《受理赔偿申请登记表》,经初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2、审理。承办人对赔偿案件全面审查,提出是否赔偿的意见,经部门讨论、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3、终结。制作《赔偿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和《刑事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告知其如对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如对赔偿决定没有异议,应当书面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案件承办人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配合院财政人员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支付赔偿金。
四、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主要有受理、审批、发放救助金工作流程。
1、受理阶段,指定专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和必要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可以填写《受理救助申请登记表》。
2、审批阶段,由承办人制作《提请审批救助意见书》等相关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审核,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审批。
3、救助金的发放阶段,救助金以现金发放为主,救助金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总额之内。承办人在接到财务人员通知后,应当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放,特殊情况需延期或分期发放的,应向同级党委政法委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