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一起了解了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程序范围和人员范围以及监督方式,这一期我们来了解一下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哪些违法行为可以进行监督。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通过两期的内容,相信您对检察机关如何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或身边的朋友遇到了相关问题的困扰,请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我们一起携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行政诉讼更好地服务于人民!
法条速递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的;
(四)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未按该规定处理的;
(五)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六)保全、先予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