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减假暂”监督案件办理,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体现人道主义与司法文明,5月20日,古塔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哺乳期妇女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案件举行公开听证。
本次听证会由院第二检察部主管检察长李更新同志主持,特别邀请律师、民主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与,古塔区人民法院派员参加会议。
会上,承办该案件的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罪犯高某某被古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经审查,其于2021年9月30日产下一女,因妊娠于2021年5月29日至2022年5月28日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将届满,因高某某处于哺乳期,审判机关拟对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向检察机关送达征求意见函。检察机关承办人出示了《出生医学证明》、《暂予执行申请书》等资料,法院代表发表意见。
二位听证员就案件情况进行询问,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经过合议:一致认为,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时,她们以女性的角度,劝导高某某真诚悔罪,尽到母亲的职责。
高某某对司法机关、听证人员表示感谢,保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工作,一定改过自新,做一个守法公民与合格母亲。
检察官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原则,依法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事前监督,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同时也体现出对病患、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利益的保护,有利于促进实现刑罚执行公平公正,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